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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者团简介

长春人文学院心灵使者团章程

发布日期:2023-06-26 09:30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长春人文学院心灵使者团是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导下的学生团体组织。其工作任务是:收集信息,发现问题;普及知识,消除困惑;组织活动,营造氛围。

第二条工作宗旨:促进自我教育,优化心理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宣传心理知识、引导健康人生、为同学心理健康服务。

第三条工作原则:坚持发现问题与预防危机相结合,坚持信息畅通与严格保密相结合,坚持完善自我与帮助他人相结合,坚持普及知识与朋辈辅导相结合,坚持团体活动与个别谈心相结合。

二、职能

第四条 了解学生心理需求,动态监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汇报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五条 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第六条 帮助学生消除心理困惑,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第七条 策划、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生思想、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每次活动后需如实总结、提交活动工作记录,每学期结束后需提交学期工作总结。

三、组织

第九条 心灵使者团实行团长制,设有心桥宣传部,心灵成长部,朋辈互助部三个部门。

第十条团长职责:统筹团内活动,与心理中心的咨询老师对接,协调和处理团内常规活动和管理问题。

第十一条 秘书职责:协助团长,对全团人员进行管理,记录团员参加活动情况,管理团内物资。

第十二条心桥宣传部职责

运用各种媒介,在全校范围内普及和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文心桥公众号,心理网站,制作心理宣传短视频,开设心理情景剧剧小剧场等。

第十三条 心灵成长部职责

组织各种心理主题活动,引导我校大学生自尊自爱,关注心理健康,获得心理成长。活动面向团员、心理委员、及全校学生,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心理下午茶、心辩杯辩论赛、素拓游戏体验。

第十朋辈互助部职责

招募、培训和管理心理委员,发挥心理委员的朋辈辅导功能,与心理委员一起协助心理中心进行全校新生心理测评,收集我校学生当前心理状态信息。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树洞信箱,十佳心理委员评选,协助心理委员开展心理主题班会,心委工作坊等等。

四、管理

第十 心灵使者团成员按照学校学生组织管理条例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和《心灵使者团工作条例》。

第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对心灵使者团成员进行工作考核,任期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心灵使者” 的任期。

第十 成员须准时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研讨交流会。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让他人代替;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请假。

第十 凡工作满一年者,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颁发“心灵使者”资格证书;表现突出者,给予“最佳心灵使者”奖,并优先评定“学生社会工作奖”或“社会实践成果奖”。

第十心灵使者团实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心灵使者团内各部门部员对部长负责,各部门部长及秘书对团长负责,心灵使者团团长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

五、附则

二十本章程由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正式实施。

心灵使者工作条例

1.积极诚恳、认真负责、乐于助人。

2.主动了解学生心理需求,动态监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汇报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4.帮助学生消除心理困惑,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5.策划、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生思想、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6.沟通、联络所在院系的心理委员组长及心理委员。

7.每次活动后需如实总结、提交活动工作记录,每学期结束后需提交学期工作总结。(见附件:心灵使者团工作记录表)

8.准时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研讨交流会。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让他人代替;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中心负责人请假。

9.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泄露中心要求保密的信息及个人掌握的相关信息,更不允许提供给新闻媒体作宣传报道。如有违反,按违纪处理。

10.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不定期进行工作考核,任期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其任期。

11.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联系。

12.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附件:

心灵使者工作记录表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备注



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081027制订

2023年6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