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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8 08:4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作目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三级网络建设管理体系:第一级,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心理咨询中心。第二级,(院)系设立心理辅导站,配备心理辅导员专门负责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第三级,由心灵使者团、班级心理委员组成,在学生中间开展朋辈互助,为心理健康教育发展广泛的学生基础、营造氛围,加强与老师之间的信息流通;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展各种活动,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六条 班级心理委员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班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院系和辅导员汇报。

第七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八条 加强大学生心灵使者团建设,各系心理委员应积极响应心灵使者团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服务对象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特别关注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3)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5)受辱、受惊吓后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至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其表现有:偏执型、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及戏剧型等人格。

8.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9. 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1.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人;(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全员教育

第十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一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二条 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心灵使者团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月汇报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灵使者团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每周向辅导员了解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院系将每月排查情况上报学生处。
      3.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辅导员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学生处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